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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ST永悦,江苏证监局连发两张警示函:致同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四人未完成对ST永悦的增持承诺
2025-01-14 13:58:00

  1月13日,江苏证监局下发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以及佘丽娜、邓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致同所在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永悦”)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预付款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大额预付款的期后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当天,江苏证监局还下发了关于对陈翔、徐成凤、董浩、董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相关人员同样涉及ST永悦,四人在承诺期内未完成对ST永悦的增持承诺,被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江苏证监局公告截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致同所执业的ST永悦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致同所及相关人员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预付款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ST永悦2022年与南京协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协胜”)签订设备采购合同,致同所及相关人员在对该业务进行检查时,关注到ST永悦全额预付设备款但南京协胜于12月份退回部分款项、南京协胜未按合同约定发货等异常情况。对此,致同所及相关人员执行了函证、询问管理层等程序,但未充分评估大额预付款的业务实质、未关注是否存在舞弊风险,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二、大额预付款的期后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致同所及相关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将预付南京协胜的期末余额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但未对大额预付款期后长期未到货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予以核查。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致同所及相关人员的上述执业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佘丽娜、邓伟作为永悦科技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致同所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致同所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
  ▲江苏证监局公告截图
  此外,经查,2024年2月8日,陈翔、徐成凤、董浩、董雪峰公开承诺自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8月8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ST永悦股份,各自增持股份金额均不低于250万元且不超过500万元。截至2024年8月8日,徐成凤增持公司股份355900股,增持金额为99.97万元;董浩增持公司股份317200股,增持金额为90.34万元;陈翔、董雪峰均未增持股份。
  陈翔、徐成凤、董浩、董雪峰在承诺期内未完成增持承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陈翔、徐成凤、董浩、董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陈翔、徐成凤、董浩、董雪峰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陈翔、徐成凤、董浩、董雪峰应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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