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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永悦”或“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因公司相关董事未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增持计划完成率较低,严重影响市场合理预期,上交所决定对
ST永悦时任董事董雪峰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徐成凤、董浩予以通报批评。
▲上交所公告截图 经查明,2024年2月8日,
ST永悦披露《关于部分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称,公司部分董事自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以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其中,时任董事董雪峰、徐成凤、董浩增持股份金额均不低于250万元且不超过500万元。8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进展暨增持计划延期公告》称,公司时任董事董雪峰、徐成凤、董浩的股份增持计划未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上述主体决定将股份增持计划的履行期限延长,延长期限为1个月,遇到定期报告窗口期的相应顺延。9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的公告》称,截至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时任董事董雪峰、徐成凤、董浩累计增持金额分别为0万元、99.97万元、90.34万元。前述主体增持金额皆未能达到原定增持计划金额的下限,本次增持计划未完成,增持计划完成率分别为0%、39.99%、36.14%。
上市公司董事面向全市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是其作出的公开承诺,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但公司相关董事未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增持,增持计划完成率较低,严重影响市场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7.7.5条等相关规定。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董雪峰、徐成凤、董浩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董雪峰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徐成凤、董浩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此前,1月13日,江苏证监局下发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以及佘丽娜、邓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致同所在对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永悦”)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预付款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大额预付款的期后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当天,江苏证监局还下发了关于对陈翔、徐成凤、董浩、董雪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相关人员同样涉及
ST永悦,四人在承诺期内未完成对
ST永悦的增持承诺,被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