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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起诉微博大V,获赔全部损失
2026-04-08 20:14:00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2025年度金融审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自然人投资者起诉微博大V、上市公司前董事的案件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该案中,投资者林某某因易某操纵“三夫户外”股票造成损失,经法院判决获赔157169.56元。而此前,易某因操纵证券市场及非法荐股已被证监会罚没9980.34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对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的裁判规则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立体打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规则指引和裁判样本。
  操纵股票赚近2800万元
  2023年2月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处罚书,对易伟(即案件中的易某)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作出处罚。经查,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19日期间,易伟以直接控制账户、受托管理账户、借入配资账户等形式实际控制76个证券账户,用于交易“三夫户外”股票。
  操纵期间,易伟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操纵“三夫户外”股票价格,共计盈利2797.06万元。涉案账户组累计买入“三夫户外”1.94亿股,成交金额36.93亿元;累计卖出1.91亿股,成交金额36.20亿元。
  在398个交易日中,易伟的账户组365个交易日存在买入成交,329个交易日存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情况,账户组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25.14%。
  证监会调查发现,易伟向其实际控制的春山新棠交易员发布交易指令,安排交易员按照其指定的时间和价格,影响“三夫户外”股票价格和交易量。
  除操纵市场外,易伟还存在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行为。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3月15日,易伟未取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核准,不具备相关从业资格及业务资质。其通过微博账号“易伟”发布招募会员信息,出售“老易投资教育小宇宙”船票,通过微博、微信提供推荐个股、预测行情、指导操作等证券咨询服务。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证监会决定没收易伟操纵“三夫户外”违法所得2797.06万元,并处以2797.06万元罚款;没收其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违法所得2394.22万元,并处以2000万元罚款,合计罚没9980.34万元。
  投资者损失获全额赔付
  行政处罚并非终点。投资者林某某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易某赔偿其因操纵行为造成的投资损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易某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及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形式,操纵“三夫户外”股票价格,其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法院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确定本案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开始日为2018年11月1日,结束日为2020年6月19日。以操纵行为结束日为起算时点,认定2020年7月14日为影响消除日。
  2021年8月14日,三夫户外发布了《关于公司董事收到立案告知书暨董事辞职的公告》,明确披露了易某因涉嫌操纵三夫户外股票而被立案调查,故以其后第一个交易日即2021年8月16日为案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揭露日。
  法院认定,林某某的交易均发生在易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揭露日2021年8月16日之前,且揭露日在影响消除日2020年7月14日之后,林某某对易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不知悉,其主观上系善意。此外,易某并未提交任何足以推翻交易因果关系推定的证据,故本案适用交易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林某某的交易与易某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具有交易因果关系。
  最终,深圳市中院判决易某赔偿林某某投资损失。法院委托第三方对林某某的损失进行测算,损失金额为157169.56元。易某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维持原判。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操纵证券市场属于证券法明确禁止的行为,除了承担行政责任之外,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亦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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