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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胡萌)12月24日,新疆证监局连发两条公告对
申万宏源证券、五矿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
经查,
申万宏源证券作为
中泰化学“23新化01”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五矿证券作为
中泰化学“23新化K1”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非经营性往来占款、贸易业务收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不到位,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不规范,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新疆证监局指出,
申万宏源证券、五矿证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恪守勤勉尽责义务,提高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文章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