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
中泰证券、民生证券因债券项目违规,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或责令改正;
紫天科技拒绝、阻碍执法事件有新动态,福建证监局责令其改正,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江证监局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2月14日,监管部门披露的一系列案例,彰显“追首恶”“惩帮凶”,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生态的决心和态度。
规范有序的市场生态是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保障。市场人士预期,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依法加大惩戒力度,有效净化资本市场发展生态,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营造投资更安心的市场生态环境。
全面强化“零容忍”执法效能 持续严监严管,从严打击证券违法违规,既“追首恶”,也“惩帮凶”,让违法违规者受到应有惩处。近期相关部门公布的多个案例释放出全面强化“零容忍”执法效能的信号。
普利制药于2025年1月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拟决定:对
普利制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对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范敏华等6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罚款;对范敏华等2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此外,
普利制药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若正式处罚决定书结论确认,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可转债同步终止上市或挂牌。
在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看来,坚持“惩首恶”,强化对违法违规责任人的追责,有助于从源头上提高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让“关键少数”明底线守规矩,也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
在一些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案例中,部分审计机构缺位问题也较为突出。近年来,有关部门在打击证券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更加注重“追首恶”“惩帮凶”。
2025年开年,最高检发布3件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各类中介组织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彰显依法从严全链条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司法态度。
近期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要求,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角色定位问题、利益激励问题及责任追究不到位,是导致“看门人”机制失灵的重要原因。《规定》重新规范了中介机构的法律角色,明确了中介机构要对公众投资者负责任,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行民刑”立体化追责 构建“行民刑”立体化追责体系,已经成为监管部门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种重要手段。
从行政处罚看,证监会近年来推动形成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严肃查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违规减持、操纵市场等一批大要案,2024年共办理各类案件739件,罚没款金额超过上一年的两倍。
从民事赔偿看,近期
金通灵、美尚生态两案进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持续发挥了对于严重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行为的民事追责和震慑作用。
从刑事追责看,最高检披露,2024年1月至11月,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起诉人数同比上升1.2倍。
“行民刑”三位一体追责体系齐头并进,互相衔接、互为补充,其目的就是要大幅提升证券违法违规成本,让资本市场的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让市场各参与主体切实感受到来自立法者、监管者、执法者对“零容忍”的重视力度与贯彻决心。
构建“行民刑”立体化追责体系是维护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发挥资本市场枢纽作用的重要保障;是恢复市场活力、稳定市场预期的关键之举;是提振投资者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之举。
“真正建立起立体化追责体系,使违法违规者‘倾家荡产、牢底坐穿’,痛到不敢再为,我国资本市场才能正本清源。”国浩金融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黄江东建议,行政监管上要严查严罚,民事赔偿上要应赔尽赔,刑事追责上要从严从重,自律监管上要积极主动。
加快重点领域立法修法 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根本。专家认为,应从制度上保障资本市场良法善治,健全特别代表人诉讼、当事人承诺等制度机制,深化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加快重点领域立法修法。
健全特别代表人诉讼、当事人承诺等制度机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围绕健全特别代表人诉讼、当事人承诺等制度,应在谨慎选取典型性案例、依法推进立体化追责程序的前提下,总结现有经验,到时机成熟时协力推出相关实施细则,使得实践经验与市场预期能够更好地相互契合。
加快完善退市过程中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业内人士认为,投资者维权不能仅靠诉讼一条路,专业调解、仲裁等非诉方式也构成退市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需研究加大“示范判决+专业调解”、诉调对接、仲调对接等的适用力度,充分发挥调解等非诉方式在化解资本市场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公益律师、证券从业律师支持作用。
进一步完善民事赔偿制度、补齐证券投资者维权“短板”。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认为,立法层面,应进一步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加快出台针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等司法解释,扩大民事赔偿的范围和力度,强化民事赔偿责任,实现“追首恶”与“惩帮凶”并举。
“在民事赔偿方面,可综合运用证券集体诉讼、示范判决、先行赔付等制度,在较短时间内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实实在在的补偿。”黄江东建议。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