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满微控股股东和实控人遭深圳证监局罚款。 11月19日,
富满微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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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深圳证监局对集晶香港信息披露违法、违法转让
富满微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司(简称“
富满微”)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经查明,集晶香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8月26日期间,集晶香港作为
富满微控股股东,所持“
富满微”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达公司总股本的6.5053%。
2020年7月14日至2021年6月18日,集晶香港共卖出“
富满微”股份8,802,09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890%。2021年6月18日,集晶香港累计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其未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8月26日,集晶香港未按规定停止交易,期间卖出“
富满微”股份3,084,6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53%;卖出金额为319,012,265.47元,亏损50,864,757.10元。2021年8月26日,集晶香港就前述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事项补充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集晶香港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刘景裕作为集晶香港的实际控制人、单一股东、董事,系集晶香港上述交易的决策者,是对集晶香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集晶香港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
富满微”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构成限制期违法转让股票行为。
深圳证监局决定: 对集晶(香港)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刘景裕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集晶(香港)有限公司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
富满微”股票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20万元罚款。
富满微表示,本事项涉及的拟处罚对象系公司股东,不包含上市公司,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本事项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的退市情形。公司目前控制权稳定,经营管理、业务运营及财务状况均正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开资料显示,
富满微是主营业务包括高性能、高品质模拟集成电路芯片设计研发、封装、测试及销售。 集晶香港持有
富满微31.65%的股份。
截至11月19日收盘,
富满微报39.37元/股,总市值85.72亿元。
(文章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