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穆砚 12月4日,江苏证监局下发关于对陈渊技、龚建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证监局公告截图 江苏证监局称,陈渊技、龚建芬系无锡
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南奕帆”或“公司”)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在减持
江南奕帆股份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江南奕帆于2022年8月1日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披露陈渊技、龚建芬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者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龚建芬于2022年8月1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江南奕帆股份20,000股,该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在权益变动达到5%时未暂停买卖公司股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5日之间,因主动减持、解除一致行动人关系等原因,陈渊技、龚建芬合计拥有江南奕帆权益的股份比例由24.75%下降至19.33%,累计变动比例达5.42%,陈渊技、龚建芬在江南奕帆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减少5%时未暂停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局决定对陈渊技、龚建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文章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