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身为监管者的代表委员眼中,对于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顽疾,如何进一步防范?怎样更大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于一级市场投资人退出难题等,又当如何化解?
对此,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进行了专访。在贾文勤看来,
较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与第三方配合密切相关,防范财务造假,需要加大对第三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 对于当前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启动程序不够便利、启动主体相对单一的情况,
她建议简化其启动程序,适当扩大可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主体范围,同时健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与破产等其他司法程序的衔接机制。 此外,贾文勤还
建议加大力度推动S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便利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退出;便利投保机构提起代位诉讼,更好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21世纪:新“国九条”以来,证监会进一步加大从严监管力度,财务造假是监管的重中之重。您认为,如何进一步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贾文勤:一直以来,证监会坚持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行为。2024年,证监会对61起财务造假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同比增长17%。总的来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系统性、隐蔽性、复杂性突出,而第三方配合造假是其中重要环节。建议加强对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
首先,要增加对第三方配合造假的追责依据。建议修订《证券法》、出台《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配合造假方的行政法律责任,赋予证券监管部门相应执法权。加大证券期货与其他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联动,压实有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第三方配合造假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认定标准,可通过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予以释明。参考中介机构责任认定原则,明确配合造假的第三方主体的赔偿责任。继续加强相关条文的宣传力度,积极支持投资者向符合条件的配合造假主体追偿。
再者,完善对第三方配合造假的协同处置机制。加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及工作方案。优化银行流水电子化查询和反洗钱协查等线索发现手段,提升金融监管部门协同。深挖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适用刑法罪名的条件,做好行政与刑事的证据衔接,强化行政司法协同。
多维度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21世纪: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参与规则,有利于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您认为,是否需要加大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适用力度,如何实现? 贾文勤:目前,已有
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2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例落地,美尚生态案、
金通灵案2单正在法院审理中。其中,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
康美药业案最终判决52037名投资者获得赔偿约24.59亿元。第2单泽达易盛案以诉中调解方式结案,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5亿元全额赔偿。特别代表人诉讼不仅有助于集中高效化解群体性纠纷,保护更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警示督促上市公司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加大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适用力度。
然而特别代表人诉讼推出时间尚短,相关市场主体、投资者、地方政府等对其认识理解尚有一个过程,特别代表人诉讼运行机制和配套支持体系也需进一步健全完善。具体问题包括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程序不够便利、启动主体相对单一、特别代表人诉讼与破产等程序的衔接还不够明确。
进一步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简化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程序。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由普通代表人诉讼转化而来,建议健全普通代表人诉讼激励机制,支持投资者依法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定条件下,为投保机构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提供特别支持。
二是扩大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主体。结合投资者民事维权的实务需要,参考国际成熟经验,建议适当扩大可提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主体范围。健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实施细则和监督机制。
三是健全完善特别代表人诉讼与破产等其他司法程序的衔接机制。特别代表人诉讼与破产等程序交叉时,明确投保机构等主体参与破产重整、破产清算以及执行程序等的职权和职责内容,支持投保机构等主体依法妥善履行不同司法程序中的代表人职责。
除此以外,还可以进一步加大对特别代表人诉讼等民事维权途径的宣传力度,面向市场机构、投资者、地方政府等主体阐明实施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凝聚共识、形成合力,营造有利于特别代表人诉讼实施舆论氛围。
便利投保机构提起代位诉讼
21世纪:投保机构依据《证券法》提起代位诉讼对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投保机构提起代位诉讼存在哪些问题?对此,您有何化解之策? 贾文勤:当前投保机构提起代位诉讼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情形中,如果由上市公司先行超额赔偿,投保机构再提起代位诉讼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追偿,增加不必要的讼累。二是投保机构提起代位诉讼的被告范围不够明确,管辖法院和诉讼费用交纳方式有待优化。三是投保机构履行前置程序中股东质询函的约束力有待强化。四是投保机构推进代位诉讼缺乏证据支持保障。
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
一是进一步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减少后续不必要的代位诉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行为的,依法判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是明确投保机构提起代位诉讼的被告范围和管辖法院,并缓交案件受理费。针对不同类型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案件,明确列举可追责对象。
三是强化代位诉讼前置程序中股东函件的约束力。如董事会表示不起诉,应当说明不起诉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多次质询不作答复、情节恶劣且市场广泛关注的,可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相关内容。
四是进一步拓宽投保机构调查取证的渠道。进一步细化明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不同类型民事案件中证据材料要求,特定条件下投保机构可申请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多措并举推动我国S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21世纪:退出难,是困扰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一大难题。S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是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退出途径之一,大力发展S基金有助于缓解私募股权基金退出难题。您认为,我国S基金发展情况如何,怎样使其更好帮助一级市场投资人成功退出? 贾文勤:我国第一支S基金于2013年成立,S基金市场2020年后发展迅速。从交易模式、投资者结构等来看,目前我国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发展仍处于早期阶段,买方市场特征明显,单笔交易金额较小,投资者参与度不足,中介机构和平台介入有限。我国私募二级股权市场交易制度和实务经验仍在完善过程中,S基金运作在募集资金、估值定价、转让程序、税收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对此,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加强宣传,支持国有资本和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积极参与S基金市场。允许投资对象为S基金时,在规模或过往业绩等方面设立更有包容度的指标,鼓励研究以保险资金和AIC基金直接设立S基金。
二是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更好发挥私募基金二级市场交易平台作用。支持具备试点资格的区域股权市场在满足合规交易功能的基础上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完善信息披露相关政策,推广分层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和推广基金份额估值系统。
三是建立完善国有资本基金转让规则。加快出台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健全基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容错机制”“规范基金退出管理”等要求的细化规定,制定统一的关于国有资本转让基金份额定价、程序等方面的操作指引,优化退出流程。
四是研究优化针对基金份额转让的税收政策。可考虑由承接基金份额的S基金负责代扣代缴转让方退出时的应交税费,给予符合特定条件的S基金一定税收优惠。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