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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4日,证监会天津监管局网站披露了一起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自2020年12月24日起,海航石化(河北海航石化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为持有
渤海化学(天津
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2年8月13日至2023年4月12日,海航石化控制和使用“海航石化”
山西证券账户、“沈某”渤海证券信用账户、“郭某亭”渤海证券信用账户,买入“
渤海化学”583,000股,买入金额2,380,084元,卖出30,307,525股,卖出金额124,182,098.5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
海航石化六个月内买入卖出“
渤海化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2024年10月21日决定:对海航石化给予警告,并处以400,000元的罚款。
(文章来源:中宏网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