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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西藏
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钰矿业”或“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徐建华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交所公告截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以下简称西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徐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号)所查明的事实,西藏
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钰矿业)时任董事、总经理徐建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根据西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查明事实,刘桂英与范明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双方共同买入
华钰矿业股份,成为
华钰矿业第六大股东。刘桂英、范明科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
华钰矿业报送关联人名单和关联关系说明,致使
华钰矿业2019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存在遗漏。
徐建华作为
华钰矿业时任董事、总经理,参与并知悉刘桂英与范明科之间合作购买
华钰矿业股份事项,但在审议
华钰矿业2019年半年报时未能勤勉尽责,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对
华钰矿业2019年半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徐建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的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西藏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徐建华予以监管警示。 上交所要求
华钰矿业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文章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