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监管,提升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水平,2月8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集中度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统与报告披露等5方面提出要求。并划定多项时间线:比如至少每半年一次评估集团整体集中度风险状况、至少每年开展一次集中度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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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内人士看来,下一步,保险集团公司要将集中度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监督范围,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也离不开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报告流程。并且要全面识别各类风险,持续监测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风险状况,一旦发现问题,迅速启动应急机制。
明确风险管理四大原则 何为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是指保险集团并表成员公司单个风险或风险组合在保险集团层面聚合后,可能直接或间接对集团正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
《指引》提出了集中度风险管理的审慎性、匹配性、统一性、动态性四大原则。其中,在审慎性方面,《指引》指出,保险集团公司在并表管理基础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对保险集团可能面临的各类集中度风险开展有效识别、合理评估和审慎管理。
《指引》还规范了集中度风险管理流程。具体而言,要求保险集团建立包括集中度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报告等在内的集中度风险管理流程。此外,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建立集中度风险识别机制、集中度风险计量机制、集中度风险监测机制、集中度风险指标体系等。
《指引》明确,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避免过度依赖特定的资产、交易对手、客户、地域或市场,充分分析和判断易受宏观政策和经济周期波动影响的特定行业可能形成的冲击。
《指引》也明确,保险集团公司将集中度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监督管理范围,至少每年开展一次集中度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监督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执行,评价集中度风险管理运行情况和效果。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对此认为,保险集团按要求监测风险,在较大风险预警出现时能够引起高层管理者重视,高效解决问题,并针对风险数据预警及时调整政策,保证保险集团健康发展,能够有效防范和化解行业风险。
最后,《指引》要求保险集团在官方网站披露年度集中度风险管理信息,定期统计集中度风险指标、报告集中度风险状况。并保障集中度风险数据质量。
数据是集中度风险管理的基础。中国保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德明表示,有的监管政策实施效果没有达到预期,一个重要原因是基础数据质量问题。《指引》提出的数据治理非常必要,特别是各控股子公司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对可能面临的各类集中度风险开展有效识别、合理评估和审慎管理,这是有效进行集中度风险管理的基础。
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也表示,如果数据失真或口径混乱,可能导致风险识别滞后、计量偏差,最终引发决策失误,不仅不能实现集中度风险管理的目的,甚至引发风险,妨碍行业发展。
利于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据悉,《指引》旨在促进保险集团有效管理集中度风险,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对于发布《指引》的背景,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目前,相关监管要求散落在保险集团监管、偿付能力、资金运用等各类文件中,尚未出台统一、规范的集中度风险监管规则。金融监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研究制定了《指引》,为保险集团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提供遵循。
近年来,保险集团规模快速扩大,在王德明看来,已从传统的产寿险、保险资管行业扩展到了银行等非保险金融领域。之前保险集团内的风险管理主要在产寿险、资管公司等子公司层面,缺乏保险集团层面统一的风险管理要求,容易形成对投资主体、投资品种、业务区域等相对集中的大额风险暴露。《指引》对保险集团的集中度风险进行管控非常有前瞻性,有利于保险集团的稳健经营,防范形成潜在的系统性风险。
李文中也表示,制定《指引》,能够有效整合已有监管规则,填补空缺,形成系统的监管规则,实现对保险集团的穿透式全方位监管。
毫无疑问,《指引》的落地,将对保险公司和行业产生重要影响。“一是,促使保险集团公司加强内部治理,强化风险防控,这在短期内可能会增加公司的合规成本,但是长期有利于提升保险集团公司的风险防控能力。二是,能够减少行业的‘黑天鹅’事件的发生,提升整个行业的抗风险能力,而且增强市场信心,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李文中表示。
需要关注的是,对于《指引》的指导原则,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提及了三大关键词: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二是注重循序渐进;三是借鉴国际监管规则。
“针对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现状和问题,完善监管制度依据、丰富监管政策工具,引导保险集团建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发布的最新保险机构法人名单显示,截至2024年6月末,共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在内的13家保险集团公司。
险企需制定对策、完善制度 根据《指引》,集中度风险管理最终责任需保险集团公司董事会承担,并履行审批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审批风险偏好与风险容忍度等职责。
对于《指引》提出的多项细则,在业内人士看来,保险集团公司从上到下应重视并做好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李文中表示,首先,保险集团公司需要对标《指引》逐项自查,排查内部风险集中度管理存在的不足,特别是数据治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其次,保险集团公司集中度风险管理需要优化内部的组织架构,建立相应的委员会或者机构,或者赋予已有组织相关职责与权限,明确各具体部门岗位的分工,强化内部治理。再次,借助保险科技手段,强化集中度风险管理,提升风险管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在王德明看来,《指引》对保险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与公司治理机制的融合,明确董事会、高管层及所属子公司的集中度风险管理职责。对于保险集团公司而言,一方面要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另一方面要结合集团实际,建立与管理模式、业务复杂程度等相适应匹配的集中度风险管理政策,并根据保险集团资本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设定集中度风险指标及限额,并不断予以完善。
“保险公司要严格落实《指引》要求,完善高级管理层以及董事会或者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管、决策、审核审批程序,并且严格落实责任制。利用大数据系统,做好风险监管实时监测和有效数据整理分析,加强专业优秀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付建如是表示。
据了解,未来随着行业和监管实践逐渐成熟,金融监管总局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在方向和理念上借鉴联合论坛《金融集团监管原则》等国际监管规则,从集中度风险识别、计量和披露等方面作出规定。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