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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风险传染、无序扩张 13家保险集团迎来并表监管新规
2025-04-14 15:40:00
为加强保险集团并表监管,维护保险集团稳健运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近期发布《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此次《办法》修订重点包括要求保险集团聚焦主业,简化股权层级,防止无序扩张。“针对保险集团组织层级多、治理复杂、业态形式丰富、风险传染性高的特点,完善并表监管制度,全面加强监管,防范风险跨区域、跨市场、跨境传递共振。”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梳理,目前我国共有13家保险集团公司,即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平、中国太保、中国再保险、中华联合保险集团、阳光保险集团、华泰保险集团、富德控股、泰康保险集团、大家保险集团、安联控股。
  上述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进一步表示,近年来保险集团多元化发展,经营范围不断拓展,结构层次逐渐增多,内部交易和风险关联传染问题日益复杂。保险集团公司自身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旧监管办法进行修订。
  妥善退出偏离主业的成员公司
  据悉,经过广泛深入调研,结合监管实际,《办法》从风险管理、内部交易管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丰富完善并表监管规则,对保险集团风险并表管控能力提出更加明确的监管要求。
  《办法》首先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并表定义,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对成员公司的公司治理、资本、财务、风险等进行全面持续的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保险集团总体风险状况。
  在公司治理方面,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覆盖全集团的公司治理架构,独立完整地履行对成员公司的管理职能,明确并表管理的制度、职责和流程,确保对成员公司管理的有效性和适当性;督促成员公司有效管控自身各类风险,并要求各成员公司对自身投资的并表机构承担首要管理责任。在集团内,要建立清晰明确的报告机制,实现对成员公司的有效管控。
  对于投资,《办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成员公司重大股权投资管理机制,严格规范各级成员公司投资设立非保险子公司。
  此外,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聚焦主业、防控风险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定期评估成员公司情况,妥善退出偏离主业、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或在合理时期内无法达到战略目标的成员公司。
  业内人士对记者分析认为,经过多年来的发展,13家保险集团已占据市场90%以上的份额,这些保险集团大多数横跨保险、资管、银行、证券、信托等多个金融领域,旗下拥有健康管理、医疗、养老、金融科技等公司,若有一环出现风险容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有必要清理那些拖累保险主业或已经有业务风险的成员公司。
  实际上,在两个月前,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亦指出,保险集团因涉及业务领域广、成员公司多,极易形成对同一主体、投资品种、业务区域等相对集中。
  此外,《办法》明确每年4月30日前,保险集团要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并表管理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25个自然日内报送季度并表管理情况。对于保险集团组织结构和并表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集团稳健经营重大事件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及时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从四大方面重点防范
  《办法》在全面风险管理、集中度风险管理、内部交易管理及风险隔离四大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详细厘清保险集团合规经营与稳健发展的底线。
  在全面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保险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监测评估体系、稳健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等。对于成员公司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集团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防止风险蔓延和损失扩大。
  集中度风险管理上,《办法》要求以并表管理为基础,完善覆盖所有风险类型、业务条线和法人实体的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健全风险指标体系,审慎设定风险限额以及超限额处理和调整机制,防止对特定资产、交易对手、地域或行业过度依赖。
  尤其需要特别关注复杂交易结构带来的隐蔽集中度风险,以及对受宏观政策和经济周期波动影响较大的行业和区域的暴露。同时,集团还需定期评估国别风险,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应对能力。
  《办法》还明确内部交易范围,要求保险集团规范交易行为、降低复杂程度,重点防范利益输送、监管套利与风险传染。
  例如内部交易中,禁止利用控制地位损害成员公司、成员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或者通过第三方间接进行内部交易,损害保险集团公司和其他成员公司的稳健性;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设计复杂交易结构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内部审查或监管要求,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投融资、隐匿风险等;交易协议条件显著偏离与非关联方进行的同类交易,以及采用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或缺乏合理依据的定价基准;由成员公司承担不合理的或应由保险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公司承担的相关费用;成员公司中的金融机构违规为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他成员公司提供融资或担保。
  风险防范,建立“防火墙”少不了。《办法》进一步指出,保险集团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从组织架构、人员安排、业务协同、信息处理、资金运作等多个维度实施审慎隔离。
  具体措施包括不得违规开展资金的集中运营;不得通过非保险子公司进行股权隐匿、风险转移和监管套利;及时清理长期无业务发生的空壳公司等。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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