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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晚间,
江西长运(600561)发布公告,披露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
公告介绍了本次诉讼背景。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嵘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嵘公司”)因相关方拖欠保理款,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方媛立即向华嵘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11万元。2020年10月22日,华嵘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年10月29日,华嵘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民事判决书》。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都福兴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年1月19日,华嵘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3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华嵘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华嵘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相关《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华嵘公司申请执行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
华嵘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钟福源、李桂生、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方媛的财产(以人民币15900498.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7950249.45元为限)。华嵘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相关《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就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称,华嵘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嵘公司与被执行人钟福源、李桂生、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方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汤昌鹏、李兰秀对法院执行钟福源名下位于南山区侨香路西香山里花园(一期)2栋3003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不服,提出书面异议,理由为:被执行人钟福源于2016年6月30日向案外人借款共计120万元,并以该房产做抵押担保,到期后被执行人钟福源并未偿还借款,经双方协商将房产折价转让给案外人并租赁给案外人居住,案外人无奈同意后在2018年6月30日实际占有使用至今,因被执行人个人原因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请求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2025年11月28日,华嵘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执行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汤昌鹏、李兰秀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就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告称,本次诉讼判决的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华嵘公司对本诉讼所涉及的应收保理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1,000万元,计提比例为100%。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开资料显示,
江西长运主营业务为道路旅客运输与道路货运,公司的主要产品是道路旅客运输与道路货运服务。
最新业绩方面,10月27日,
江西长运公布2025年三季报,公司营业收入为10.44亿元,同比下降5.2%;归母净利润亏损1231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5417万元变为亏损3134万元,亏损额有所减少。其中第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为3.44亿元,同比下降10.54%;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171万元变为亏损1803万元,亏损额进一步扩大;扣非归母净利润自去年同期亏损2574万元变为亏损2464万元,亏损额有所减少。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