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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盘后,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康欣新材”或“公司”)发布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善新华昌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善新华昌”)因2020至2021年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税款等行为,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及附加费超114万元,并处以56万余元罚款,相关款项还需加收滞纳金。尽管公司称系受牵连且已启动内部追责,但叠加2025年前三季度营收同比降43.74%、归母净亏损1.89亿元的业绩压力,企业经营与合规风险同步凸显。
公告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善新华昌于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下发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称,
嘉善新华昌于2020年至2021年生产经营期间,时任嘉善新华昌总经理负责采购工作期间,同意公司向个人购买木板,并取得由厦门超凡特进出口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少缴增值税380,605.65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9,030.28元,少缴企业所得税722,418.81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税款并虚列成本税前扣除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决定对嘉善新华昌少缴的税款1,122,054.74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61,027.3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等规定,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决定追缴嘉善新华昌各年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1,141,085.02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康欣新材在公告中称,
本次税务行政处罚所涉及的违法违规事项发生于2022年以前,经与嘉兴市税务局沟通,厦门超凡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虚开了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系此次税务风险的受牵连单位之一。今后,公司将以此为戒,逐步开展全面自查,规范各业务环节的内部管理,强化全员责任意识,并已就相关事项启动内部追责程序。公司将持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深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贯彻,切实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及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经营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业绩方面,
康欣新材2025年三季报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前三季度主营收入2.78亿元,同比下降43.74%;归母净利润-1.89亿元,同比下降50.96%;扣非净利润-1.96亿元,同比下降53.04%。其中第三季度主营收入9187.05万元,同比下降52.36%;归母净利润-5523.62万元,同比下降44.57%;扣非净利润-6128.72万元,同比下降57.24%。负债率42.52%,投资收益614.44万元,财务费用5924.6万元,毛利率-22.43%。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读创)